微信、支付宝转账属于非现金方式支付,国税总局对此也早有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对于红包、转账等做记账,凭证截图最好打印出来,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假如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2、如果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优惠券、代金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注】: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